為灌輸用路人路權觀念,導正民眾正確用路行為,彰化縣警察局10月份起結合轄區平面、電子媒體及廣播電臺資源,主動提供行人路權法令宣導及執法政策,讓用路人能知所遵循,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並督促所屬各分局利用各項勤務及活動及社區治安會議、守望相助會、里民大會等民眾聚會場合向民眾宣導,主動宣導禮讓行人與法令規定。
彰化縣警察局於101年11月1日起加強勸導、取締違反行人路權專案,總計勸導車輛不禮讓行人161件及行人不依號誌、標線、跨過雙黃線任意穿越馬路188件,警方前10天先以勸導方式執行,11月10日起即會嚴正執法開單告發,並已向上級爭取補助新臺幣80萬元添購執法器材,以提高執法及服務品質,請駕駛人與行人能相互禮讓。
本次執法重點:
A、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處罰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B、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依第48條第2項處罰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C、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依第78條第1項第1款處罰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D、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依第78條第1項第3款處罰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E、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處罰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再次呼籲民眾,車輛駕駛人禮讓他人平安通過,留下友善駕駛的形象。而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車輛停等禮讓時,應有同理心,加快腳步通過,勿在道路上嬉戲、逗留或低頭使用手機等行為,避免造成轉彎車流壅塞,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