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103年1月8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01號令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9條、第31條之1、第43條、第45條、第73條及第74條等條文,訂於自103年3月31日零時開始施行。
彰化縣警察局表示將依據新修正規定,連續規劃3天(3月31日零時起至4月2日24時止)全縣同步大執法勤務,針對轄內重要路段、交通要道、於上下班、交通尖峰時段,編排勤務加強執法取締各項交通違規行為,新修訂條文約略如下:
一、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惡意逼車)。
二、汽車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惡意逼車)。
三、汽車駕駛人,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四、慢車(自行人)駕駛人,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五、慢車駕駛人,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六、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七、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者。
八、慢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慢車駕駛人,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駕駛人因不遵守交通規則致發生事故,往往造成駕駛人死、傷,為防止事故發生及灌輸駕駛人守法觀念,導正民眾正確用路行為,彰化縣警察局呼籲駕駛朋友,應養成正確的駕駛習慣,以確保本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