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縣民吳泰安先生發揮愛心,將獲本府國家賠償全數所得捐給慈善團體,為表示對當事人慈悲愛心的敬意,101年9月6日由法制處處長簡金晃處長代表縣長卓伯源,頒贈當事人感謝狀乙紙,以對吳先生熱心公益及無私奉獻的精神表示敬佩與感謝。
本件國賠請求權人吳泰安先生,之前駕駛車輛行經王功遊樂區時,因壓到損壞之水溝蓋致使車子輪胎爆胎,遂向本府請求賠償修理費用新臺幣1萬700元整,案經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決議結果,認定本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法制處即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通知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也因為雙方對原損壞輪胎購買年限之認定看法有所差異,致協議無法成立,後經法制處同仁一再以電話聯繫吳先生,終於促成在101年6月3日,也就是星期日,第2次與當事人進行協議。
因法制處同仁充分展現貼心的誠意,在假日與當事人協議國家賠償事宜,終於感得吳先生從原本不諒解的情況,到後來按規範條件欣然接受,使得協議成立,此外,吳先生更將獲賠償所得4221元湊足到6000元,全數捐給慈善機構,更來信感謝我們犧牲假日的付出,在此我們對吳先生熱心公益及無私奉獻的精神致上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