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國內有小型車後座乘客因未繫安全帶,致發生事故時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為建立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之安全習慣及觀念,使民眾養成正確繫安全帶及兒童乘坐安全之良好習慣,確保民眾行車安全,有「孫穗芬條款」之稱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條文修正案」,已經行政院核定小型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自100年8月1日起實施,並執行為期6個月宣導期,違反規定者自101年2月1日起開始取締,12歲以下兒童則有一年宣導期,從101年8月1日起開罰。
警察局局長蔡義猛特別提醒駕駛人、乘客,養成正確繫安帶之習慣,不僅保護自己安全,亦可保護同車親人、友人安全,請駕駛朋友、乘客(不分前後座乘客)應養成「上車馬上繫上安全帶」的良好習慣,做個守法的好國民,大家才能「平平安安過好年」。
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的小型車種類,包括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但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交通部也強調,根據規定,12歲以下的兒童必須坐在後座,4歲以下,18公斤以內的兒童要乘坐安全座椅;這項修正條文實施後,4歲到12歲的兒童都要繫上安全帶,但考量兒童的身高與體型,可加裝輔助座墊;另外有關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部分,交通部尚未有具體規定,其實施事項依後續交通部規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