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01年10月5日接獲水利資源處通報,於田中鎮大新段地號(田中22號砲陣地後方)有堆置不明廢棄物情形,本局立即派員查處,再於10月8日請業者至本局說明,現場目前堆置的土石方為其他工程暫置於此,另堆置之副產石灰為向六輕所購買(提供購買合約書佐證),所堆置的副產石灰及建材原料依業者提供之佐證資料,皆為產品,非廢清法所規範之廢棄物,業者表示攪拌後用以回填及土壤改良用。
環保局在101年10月12日會同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至現場稽查,並依據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示進行採樣,進行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P),檢驗結果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惟現場參雜有疑似廢鑄砂混合物,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經移請彰化地檢署依法偵辦,目前案件偵辦中,現場堆置之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有證據保全問題,需經地檢署同意後始得移除。
事件發生道今天,彰化縣環保局針對堆置地點分別於11月14日、12月7日會同縣府各單位及彰化地檢署辦理兩次會勘,採樣6件樣品進行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P),目前尚有4件檢驗中。自10月5日起迄今稽查十餘次,確認業者並未再進場堆置。另為了解是否有造成附近環境污染情形,執行空氣污染物異味官能測定採樣2次,結果皆未超過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避免類案可能造環境污染之虞,除函請雲林縣政府重新檢討混合石膏及副產石灰列為副產品之合宜性,並副知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解決類案爭議外,也請本彰化縣鄉鎮市公所及警察單位於執行勤務時,如發現有非法棄(堆)置廢棄物或不明物質,協助通報或土地之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