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6)日舉辦「101年度團體協約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宣導會」,此次與會學員有南投縣及本縣內事業單位、各產(企)業工會代表、行政機關人員及勞工行政人員,共計約90多人參加。
勞動法規是社會進步的象徵,勞動法令的落實是社會進步重要指標。勞動基準法是透過公權力保障勞工權利,團體協約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是藉由勞資自主協商,協調勞資關係,進一步保障勞工個人的權利及事業單位的權益。法制的規範是初期的手段,未來以漸進式回歸勞資自主、自治,創造和諧勞資關係,增進社會福祉。
我國『團體協約法』是保障勞動者「團體協商」權之重要法律,該法自民國19年10月28日公布,民國21年11月1日施行以來,已逾70餘年未曾因應環境與時代之進步而適時修正,經70年社會經濟之變遷,其整體架構雖堪稱周延,惟其法規用語已不合時宜,且部分規定與現行其他勞工法規不相吻合,故有修正之必要,修正案業經總統於97年1月9日公布,並於100年5月1日實施,主要修正方向在於透過強制協商規範及誠信協商原則,有效提升團體協約之協商意願,並搭配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中之裁決機制配套,有利建構勞資自主及自治精神。
此外,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勞基法第83條明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藉由定期會議的舉行,提出報告與提案討論,獲致多數代表的同意後,做成決議,落實產業民主精神,創造勞資互利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