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興建時常遇到施工過程損壞鄰房問題,導致鄰房民眾向本府陳情,興建房屋因此停工,地主無法順利興建完成或受損戶無法得到合理賠償等事件;為此,本府針對此項問題訂定「彰化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自治條例」,以加速這類案件處理、避免危害公共安全且利於雙方能得到適宜及公平處理。
損壞鄰房於發生初期,受損戶向本府陳情時,需先要求工地停工以確認有無危害公共安全,經興建房屋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負責人確實檢查,並請監造人(建築師)鑑定無危害公共安全並向本府核備後得繼續施工。
損鄰事件發生期間,雙方皆可先向鄉(鎮、市)公所提出調解或自行調解,如順利和解完成並達成協議作成和解書送本府備查銷案後,再行依法申請使用執照。如調解不成,檢具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文件及損害鑑定報告向本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申請協調。
協調程序過程中,經監造人鑑定無危及公共安全者,委員會得決議由起、承造人之一,依鑑定單位鑑估受損房屋修復賠償費用,並以受損戶名義提存法院後,檢據相關文件依法請領使用執照。但雙方當事人各自申請之鑑定報告其修復賠償費用不一致時,由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決議之。
針對於損鄰相關案件,始終秉持保障雙方權益、維護公共安全、以公平合理及依法辦理的處理態度,熱誠為民眾解決此類案件困難,在此呼籲起、承、監造人施工前做好安全鑑定,後續施工中應注意施工安全,如有疑義請參閱上述條例或電洽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