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但勞雇雙方為使假期得以連續(如2月28日至3月3日連續休假),可透過「協商」為之,仍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二二八和平紀念日係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若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同意換取補休可行,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至於,事業單位為使假期得以連續(如2月28日至3月3日連續休假),將工作日(如3月1日)與其他休假日與工作日作調移,可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實施。
鑒於違反勞基法之工資、休假等勞動條件之罰鍰,自100年7月1日起,已提高為2萬元至30萬元,勞工處特別呼籲縣內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給假或給薪,即可避免受罰及無謂勞資爭議。勞工如權益受損時,可向彰化縣政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資救濟或提出申訴,以維權益。